為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合理利用水域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本市水域禁止養殖珍珠和湖泊退出水產精養。現通告如下:
一、“禁養”、“退養”范圍。珍珠禁養范圍:全市所有水域不得人工養殖珍珠。湖泊退出水產精養范圍:全市所有湖泊退出水產精養,水產精養指采取投肥、投餌、施藥方式養殖。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新發展珍珠養殖項目,現有養殖的珍珠按“誰發包誰退養”的原則,在2017年5月1日之前轉移出沅江市水域或拆除養殖設施;湖泊水產精養同樣按“誰發包誰退養”的原則,在2017年5月1日前全面退出人工精養(包括網圍養殖和網箱養殖),實行人放天養。
三、到期未“退養”的,由畜牧水產、環保、水務、住建、林業等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法,依法查處非法珍珠養殖、湖泊水產精養等違法行為和依法追究造成水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
四、環保、水務、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鎮場街道應當做好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工作,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監察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實行有獎舉報。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市人民政府將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舉報電話:0737-2721723。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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