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在實施道路交通管理過程中,往往注重于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忽視了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的安全管理,使交通留下了間隙和漏洞。這對交通管理的效果必然有一定的影響,與現代道路交通管理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與依法依規、科學管理道路交通相悖。在人、車、路、環境矛盾越來越突出的交通形勢下,改變思維定勢和慣例,加強對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此作了幾點粗淺的探討。
[關鍵詞]非機動車 行人 交通管理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道路交通管理實踐活動中,由于對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行人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管理缺位或缺失,導致他們交通行為不規范,交通違法行為比較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一是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劃分機非道的道路不靠邊行駛。二是非機動車載物超長、超寬、超高、超重,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三是非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或人行橫道時,駕駛人不下車推車行走。四是行人不在人行橫道上行走,走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道;在沒有劃分機非道的道路不靠路邊行走。五是行人橫路的隨意性大,在城市道路橫路不走斑瑪線,在燈控路口不遵守交通信號規定;在沒有斑瑪線的道路橫路時不注意過往車輛,臨車橫路的問題比較突出。六是部分中小學生沒有養成文明行路的良好習慣,喜歡并肩或成群結隊在道路上行走、嬉戲;一些學齡前兒童在沒有成年人牽領的情況下在道路上單個行走或玩耍。這些現象都是當前城鄉道路交通秩序的主要亂源和交通安全隱患。
二、危害及其后果
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了大量交通秩序亂源和安全隱患的存在。而這些亂源和隱患也是引發交通事故的重要誘因之一。以沅江轄區2012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為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的事故占轄區交通事故總數的24%;機動車與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占轄區交通事故總數的19%。這兩類事故造成的死、傷人員分別占轄區交通事故死傷總數的22%、26%。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碰撞的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一方負有事故責任的占80%;而負主要責任的占20%,負同等責任的占35%,負次要責任的占45%。在機動車與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占65%;負主要責任的占15%,負同等責任的占25%,負次要責任的占60%。上述情況表明了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的交通行為對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也說明了切實加強對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已是勢在必行。
三、管理缺失的原因
事實證明,對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的管理力度不夠是不容置疑的。在某種程度上講,這種現象的出現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原因。從主觀方面分析:一是認識上的偏差。一些交警部門及其交通民警認為非機動車和行人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不是很大。二是畏難情緒。即使認識到其危害和后果,感到這類交通工具和這類交通參與者太多,管理難度大,交通法律法規的制約作用也不大,正所謂“法不治眾”。三是普遍認為如果對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實施處罰,處罰難以到位,而且處罰力度小,影響力和威懾力不大。從客觀方面分析:一是非機動車和行人在整個道路交通活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管理難度大,也確實難管理,管理也很難到位。二是行人這類交通參與者成份復雜,年齡、知識結構不一,受安全教育的機率較小,交通法律意識、交通安全意識不強,日常交通安全常識掌握不夠。三是法律體系的缺陷,對非機動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對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實施處罰操作困難;而且,交通法律法規體系注重于“人性化”管理,對除機動車及其駕駛人以外的其他交通參與者約束力不大。在道路交通活動中,這一群體又是“弱者”,而法律又偏重于保護“弱者”,如果對“弱者”加以指責或實施處罰,容易產生“轟動效應”或負面影響,社會難以認同。
四、必要性分析
加強對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的管理,是依法依規管理道路交通的需要。法律是規范人們行為的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安法)是規范交通參與者交通行為的準則。《交安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交安法》“道路通行規定”第一節、第三節對非機動車通行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第四節對行人和乘車人通行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時,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足可以說明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行人、乘車人和其他交通參與者都是交通管理的主要對象。在道路交通人、車、路三要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因素,車的因素是第二因素,“人”包括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車”,包括了非機動車,這些交通參與者和交通工具也是整個道路交通活動主體,要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就必須規范非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行為,這也是保障車暢人安的先決條件。因此,在道路交通管理過程中,應加強對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的管理,確保人、車、路管理同步實施,以進一步規范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行為。
五、主要對策
一是要更新管理觀念。交通管理就是人、車、路的管理,“人”即一切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人,當然包括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交通參與者。如果只注重對機動車駕駛人的管理,忽視了對行人等交通參與者的管理,就難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交通管理的效果必然不理想。因此,各級公安交警部門特別是基層公安交警部門及其交通民警要對長期以來形成的交通管理觀念和認識重新審勢,打破傳統的思維定勢和傳統經驗及習慣,切實提高對加強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安全管理必要性的認識,形成思想認識和行動上的高度統一,實現管理觀念的全面轉變。
二是要依法依規管理。依法依規就是正確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及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和義務。公安交警部門及其交通民警是《交安法》的執行者,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力軍,對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交通違法行為要勸阻、查糾、警告或依法處罰,用法律手段規范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行為,確保《交安法》的有效實施,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要加強宣傳教育。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項最重要的基礎性工作。要提高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自律意識、交通文明意識,規范其交通行為,就必須從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建設抓起。只有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到位,才能保證這一目標的實現。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特別是對這一龐大的社會群體,僅由交警部門唱“獨角戲”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必須緊緊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否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就只能喊在嘴上,寫在紙上。《交安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都有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建立“政府主管、部門齊抓、社會聯動、全民參與”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聯動機制,多渠道、全方位地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才能使公眾交通安全意識有所提高,加強對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才有保障。
來源:沅江市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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