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1、2013年7月12日7時33分,漢壽縣酉港鎮李立祥駕駛湘H•39751廂式重型自卸貨車(渣土車)滿載泥土,從沅江大道駛往新沅路中聯重科沅江工業園方向途中,在沅江大道交新沅路的斑馬線上,與草尾鎮雙慶村曹新春駕駛同向行駛的兩輪摩托車碰撞。造成摩托車上乘人曹旭豪(男,12歲,曹新春之子,桔園學校學生)當場死亡,曹新春送市人民醫院搶救途中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被渣土車碾得面目全非、血肉模糊、內臟外露,事故現場慘不忍睹,在社會上造成很大影響。
2、2013年6月29日15時17分,慶云山街道沿河路夏光輝駕駛湖南H•GB180農用車,從鑫海路由西往東行駛途中,在一中南校燈控路口,與慶云山街道沈家灣菜隊王國良駕駛從石磯湖路由北往南行駛的兩輪摩托車相碰,造成王國良當場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2013年6月17日20時10分,三眼塘鎮南竹山村鄔建平駕駛湘H•71006中型貨車從一級公路出入口駛往三眼塘鎮途中,在百合汽車站燈控路口與行人慶云山街道中山街的肖愛蓮相碰,造成肖愛蓮當場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鄔建平駕車逃逸。
4、2010年10月21日,鵬程汽車運輸公司一輛滿載泥土的重型廂式自卸貨車,沿新沅路由北往南行駛時,在桔園學校路段與一名小學生相碰,造成該學生當場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引起受害者家屬聚眾堵路。
二、事故特點和成因分析
1、共性特點分析:這4起事故都是發生在城區,3起發生在車流量、人流量大的交叉路口,1起發生在學校附近。其中:1起是發生在沒有信號燈的路口,2起是發生在有信號燈但沒有電子監控的路口,1起臨近燈控路口;1起是汽車碰撞摩托車,1起是農用車與摩托車相碰,2起是汽車與行人相碰撞;肇事車輛有2臺是渣土運輸車。
2、違法行為分析:所有交通事故的發生,都與當事人的交違法行為是分不開的,這也是所有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7•12”事故的發生,就是肇事車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不在指示標線標明的位置進入右轉彎車道,行車速度過快,行至交叉路口的斑馬線突然急轉彎等主要因素導致的。“6•29”事故和“6•17”事故的發生,主要原因就是機動車在沒有監控的燈控路口闖紅燈。“2010•10•21”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渣土車行駛速度過快,忽視交通安全造成的。
3、交通環境分析:道路交通環境也是交通事故構成的主體之一。除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車輛安全技術性能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缺失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就“7•12”事故地點而言,事故發生在中心城區兩條主干道的交叉路口,沅江大道行車道有效路面寬32米,新沅路行車道有效路面寬40米,道路平直、視線開闊,路面結構為瀝青。但是,路口沒有安裝交通信號燈和電子監控設施,人行橫道也沒有警告標志,導致直行車與轉彎車互不相讓,車輛行駛速度過快,行經交叉路口不減速或停車讓行。就“6•29”事故和“6•17”事故而言,肇事駕駛人均是本地人,對路口的狀況比較熟悉,知道安裝了信號燈,但沒有電子警察監控,所以抱著僥幸心里闖紅燈。信號燈對于自覺守法遵章的人而言,具有調控和制約作用;對于缺乏安全意識的人而言,如果只有信號燈、監控設施不配套,也等于形同虛設。假設沅江大道交新沅路路口安裝了信號燈和監控設施,對車輛的行駛速度、行駛車道就會起到制約作用,也許就沒有“7•12”這起慘重的事故。“2010•10•21”事故發生在中心城區,是在學校大門前的路段,通過對肇事車輛行駛速度進行鑒定,時速達到85公里/小時,而城區道路限定時速一般在30—60公里/小時。但對事故進行定性時,卻無法認定肇事車輛超速行駛,因為該路段車輛前進方向沒有設置限速標志。
三、交通安全設施的作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是公共安全設施之一,也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引導交通、規范人們的交通行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交通安全設施是城市設施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對加強和規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也有不可低估的效應。實踐證明,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越完善,事故隱患就少,事故發案率就低。曾經,桔城大道交巴山路路口、巴山路交中聯大道路口、瓊湖路交桔園路路口、鑫海路交石磯湖路路口、巴山路交山巷口路路口是城區交通事故多發點。自2010年安裝信號燈后,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除鑫海路交石磯湖路路口、巴山路交中聯大道路口外,其余幾個路口近三年突破了事故“零”記錄。特別是瓊湖路交山巷口路路口,在未設置信號燈和電子監控前,長期擁堵,事故頻發,曾經出現過一天接處警15起的紀錄。2008年國慶節前夕,設好信號燈,對路口進行渠化改造后,已經平安暢通了。這充分說明了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在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中的重要性。
四、交通安全設施現狀
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城市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的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也逐步完善。到目前為止,中心城區已安裝9組信號燈,主次干道路口燈控率達到60%;有電子監控的燈控路口7個(一中南校路口和百合車站路口無監控),金沙路和湘北市場2條單行道安裝了電子監控。主次干道和部分支路施劃了道路交通標線,交通標線設置率達到85%;部分主次道安裝了指路標志、警告標志和禁令標志,主次干道標志設置率達到了55%。但是,部分主次干道路口無燈控和監控設施,如沅江大道交新沅路路口,瓊湖路交慶云山路路口,中聯大道交白沙大道路口,金竹路交沅江大道路口,沅江大道交桔園路路口,山巷口路交新中路路口,巴山路交桔園路路口。另外,部分道路指路標志幾乎是空白,如巴山西路、金竹路、新沅路兩端;而且,主、次干道警告標志、警令標志不齊全,如巴山西路、新沅路、金竹路以及石磯湖區域的主、次干道;大部分人行橫道無警告標志。
五、加強安全設施建設
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安全防護設施和信號燈及監控設施是道路交通發展形勢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強城市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必然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條明確規定:“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根據交通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文件),著重強調了要保障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建設、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具體職責和任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近幾年,我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多次在建議和提案中提出,要進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因此,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應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引起高度重視;公安交警、城市規劃、住建、城管、城建等部門應當對城市現有交通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排查清理,查漏補缺,制定補充完善計劃,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分期分批實施,努力保障道路安全通行條件。
六、加強渣土運輸車管理。
渣土車的管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也是城市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工作,應建立健全渣土運輸車管理長效機制。一是市人民政府出臺《沅江市渣土運輸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地方政府對渣土車進行管理的政策性、規范性文件。二是設立渣土管理機構,負責對渣土車進行統一和規范的管理和安全檢查監督,協調渣土運輸的具體事項。三是建立集約化經營機制,渣土運輸實行公司統一經營,所有渣土運輸車納入專業公司進行管理。四是嚴格參運資質和市場準入。把住參運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關,駕駛人準駕資質關,車輛保險及事故風險防范能力關,投保賠付額必須達到50萬元以上;渣土車的車廂必須密封,不得留有空隙。五是強化渣土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和等級評定制度。六是對渣土運輸車實行限定時間、限定路線、限定速度行駛,盡量避開車流、人流高峰時段和車流、人流量大的路段。渣土管理部門對渣土車的運營加強檢查監督,交警部門加大渣土車違法違規的查處力度。(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辦公室)
來源:沅江市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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