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我市境內天然湖泊管理,維護天然湖泊正常管理秩序,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促進水域生態平衡,確保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范圍為我市境內所有天然湖泊。
二、天然湖泊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一律退出人工養殖,實行人放天養。禁止在天然湖泊投餌投肥養殖、網箱養殖和圍湖養殖,由屬地管理鎮、場、街道或單位安排專人組織輪捕輪放。
三、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和危害漁業資源的行為,禁止偷盜水生生物資源。
四、禁止在天然湖泊的灘涂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它污染物。禁止向天然湖泊直接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病死動物和其它廢棄物。禁止向天然湖泊直接排放污水、廢液。禁止在天然湖泊水體清洗裝儲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加強天然湖泊垂釣管理。垂釣者應遵守屬地管理鎮、場、街道或單位的規定,并在指定水域使用規定的釣具進行垂釣休閑活動。嚴禁亂建亂搭釣魚平臺,嚴禁劃船涉水和夜間垂釣。嚴禁使用“炸彈鉤”等垂釣濾食性魚類。嚴禁亂丟亂扔生活垃圾,破壞天然湖泊環境。
六、天然湖泊屬地管理鎮、場、街道或單位應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巡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農業農村、公安、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天然湖泊管理工作。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通告自2019年10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 9月 30日,原同類通告同時廢止。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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