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因燃放“孔明燈”引發火災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現將全市范圍內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為燃料,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燈”燃放升空后對葦堆、建筑物、高壓電線、加油站等安全監管場所構成威脅,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二、禁止在全市范圍內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因燃放“孔明燈”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者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非法生產“孔明燈”的單位或個人,有關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四、對非法銷售“孔明燈”的市場、街頭門店、流動攤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五、對不聽勸阻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單位或個人,屬惡意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查處。
六、供電、通信部門、紙廠等應加強電力、通信設施、葦堆等重點部位的保護工作,避免引發安全事故。
七、廣大市民要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鼓勵對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市工商局:12315;市公安局:110;市安監局:12350;市城管局:2814111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沅江市公安局 沅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沅江市工商局 沅江市城市管理局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抄送:市委辦公室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公安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領導辦公室各成員單位
來源:沅江新聞網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