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聽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二、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回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變更更正居民身份證登記內容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換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新證,在領取新證的同時,公安機關應收回舊證。
四、辦理居民身份證,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戶籍地派出所照相辦理。
五、辦理時限:從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領取。
來源:沅江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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