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發改價格[2005]4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權益,根據《價格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鎮規劃區內城鎮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應當交納的住房租金。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廉租住房租金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價格主管部門
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照地方定價目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維修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等費用。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七條 廉租住房的計租單位應當與當地公有住房租金計租單位一致。
第八條 制定和調整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聽取社會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制定或調整,應當在媒體上公布,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欄等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條 因收入等情況變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條件而繼續租住的,應當按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租金差額。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或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租金的監督檢查。廉租住房管理單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沅江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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