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未滿3周歲的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三、提交材料:
1、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嬰兒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系現役軍人的,提供軍人身份證件);
3、嬰兒父母結婚證、生育證;
4、在國內出生的嬰兒: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提供接生證明、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社區或責任區民警調查材料;
在國(境)外出生的嬰兒:提供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父母及嬰兒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5、落戶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
四、審批程序: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收養嬰兒戶口登記由落戶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審批。(注:父母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須核實該嬰兒在外地是否落戶)
五、辦理時限:新生嬰兒戶口登記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收養嬰兒戶口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辦結。
來源:沅江新聞網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