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發〔2012〕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各單位,駐沅單位:
《沅江市城市規劃區違章建筑處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沅江市城市規劃區違章建筑處理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開發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堅決制止違章建筑及破壞城市總體規劃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市城市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擅自進行建設的建(構)筑物,均屬違章建筑。
第二條 凡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竣工或未竣工的違章建筑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的所有違章建筑必須在2012年4月30日前到市處理城市規劃區違章建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申報登記,并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和鑒定。逾期未申報者,由國土資源、住建、房產、公安等部門立案查處。
第四條 凡從事違章建筑數量較多,又不主動申報,且態度惡劣的非法經營者,將依法從重處理。
第五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筑必須拆除:
1、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
2、嚴重違反城市整體規劃要求;
3、存在重大安全質量問題的工程。
第六條 通過申報審查,經市處理城市規劃區違章建筑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現場鑒定后,報市處理城市規劃區違章建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對同時具備三個基本條件(即:基本符合消防要求,基本符合城市整體規劃,基本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工程可以保留。
第七條 凡經鑒定可以保留的工程,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憑市處理城市規劃區違章建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補辦相關建房手續通知書,分別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房地產管理局補辦相關建房手續,并繳納相應費用和稅收。所收費用由財政設立專戶管理。
第八條 須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補辦的手續:
(一)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九條 須到市國土資源局補辦的手續:
(一)辦理違法用地處罰手續;
(二)辦理農用地征用手續;
(三)補辦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手續。
第十條 須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補辦產權登記證的手續及所需資料:
(一)測繪成果報告;
(二)房屋白蟻預防證;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標準文本);
(四)產權人結婚證、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及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證明。
第十一條 相關手續辦理流程:憑市處理城市規劃區違章建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補辦相關建房手續通知書,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違法用地處罰手續、辦理農用地征用手續、補辦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手續,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完工后,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證。所有建房需補辦的手續均由承建方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須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繳納的報建費用和稅收,按現行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一次性交納91元/平方米,其中:費用50元/平方米,地方稅收34元/平方米,國家稅收7元/平方米。
第十三條 須到市國土資源局繳納的費用和稅收:
(一)違法用地處罰罰款。按確認的違法用地面積處20元/平方米罰款;
(二)交納的土地價款按以下標準交納:
(單位:元/平方米)
說明:
1、地段類別:
一類地段:以新沅路為界的西區;
二類地段:以新沅路為界的東區,含中聯重科;
三類地段:石磯湖垸內(含萬子湖鄉加禾社區)。
2、門面類別:
Ⅰ類門面:門面所臨街道路幅寬度在20m以上;
Ⅱ類門面:門面所臨街道路幅寬度在12m至20m;
Ⅲ類門面:門面所臨街道路幅寬度在12m以下。
3、地價按房屋建筑面積計價。
(三)稅收。按土地價款的4%征收。
第十四條 到市房地產管理局繳納的費用和稅收按現行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其中:費用12元/平方米,各項稅收按11.4%計征,計征基數按沅地稅發〔2011〕15號文件四大區域的平均交易價格執行。
第十五條 凡經鑒定必須拆除的工程,在接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后須按規定時限自行拆除。凡在規定時限內自行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補助拆除經費100—200元/平方米。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對已入住必須拆除工程的住戶,房屋進行了裝修的,其裝修款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現場評估后,由市處理城市規劃區違章建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按成本價給予補助。所有單位應全力支持購房者向開發商追討購房款,確實無法追回的,由市處理城市規劃區違章建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七條 對在原宅基地上拆房建房的,按照戶籍人口數人均扣除100平方米建筑面積后,其余部分須按標準繳納各種費用和稅收。
第十八條 凡可以保留的工程,未在規定時限內到有關部門補辦相關手續的,由國土資源、住建、房產等部門依法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在查處違章行為過程中,對涉及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對行為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次違章建筑整治處理完畢后,本辦法自動失效,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之后發生的違章建筑,一律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
附件:有關部門費用和稅收收取標準
{Ky:PAGE}
附件
有關部門費用和稅收收取標準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建費用和稅收收取標準:
(1)工程放線費: 1600元/棟
(2)測 量 費: 4-4.5元/平方米
(3)規劃設計費: 4-4.5元/平方米
(4)勞 保 金: 2.5%(計費基數按650元/平方米執行)
(5)材料檢測費: 3.2-4.2元/平方米
(6)檔案利用費: 0.8元/平方米
(7)安全施工服務費: 2.3‰(計費基數按650元/平方米執行)
(8)崗位培訓費: 200元/人(按1人/500㎡計算)
(9)崗位鑒定費: 140元/人(按1人/500㎡鑒定)
(10)配套費: 1.5%-2.5%(計費基數按650元/平方米執行)
(11)價格調節基金: 1元/平方米
(12)地下文物保護費: 0.2元/平方米
(13)意外傷害保險費: 1.0元/平方米
(14)代征稅(地稅部分):5.21%(計費基數按650元/平方米執行,其中含建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工會經費)。
(15)建筑材料增值稅(國稅部分):所用材料總價的3%。
二、市房地產管理局費用和稅收收取標準:
(1)白蟻防治費: 2.5元/平方米
(2)測量費: 住房1.2元/平方米;商業樓1.8元/平方米;多功能綜合樓2.4元/平方米;圖紙利用費150元/本
(3)辦證登記費: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間;
辦證手續費: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按評估價的5‰計算
(4)營業稅及附加:5.6%;
(5)契稅: 1%—4%;
(6)個人所得稅: 2%:
(7)印花稅: 萬分之五
(8)土地增值稅: 1%—2%
(9)沅地稅發〔2011〕15號文件規定四大區域的平均交易價格:
單位:元/平方米
序號 |
區域名稱 |
平均交易價格 |
備注 |
1 |
湘北市場大門至石磯湖大堤 |
749 |
|
2 |
湖心公園(回歸樓)至 沿河路(湘北市場大門) |
755 |
|
3 |
氣象局至農業銀行 |
731 |
|
4 |
洞庭賓館至白沙大橋 |
811 |
|
地 價 款 地 段
房 屋 性 質 |
一類 |
二類 |
三類 |
|
住 房 |
200 |
160 |
120 |
|
門 面 |
Ⅰ類 |
1200 |
800 |
500 |
Ⅱ類 |
1000 |
600 |
400 |
|
Ⅲ類 |
800 |
500 |
300 |
編輯:redcloud